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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

发布时间:2016-11-07 点击量:1696

第一条 加强医院行风建设,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实行行风建设责任制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章立制,预防为主,惩防结合,综合治理。

第二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,对本单位的行风建设负总责,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,职能科室对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建设负管理责任。

第三条 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,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,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,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。实行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,实行严格的行风工作责任制。

第四条 各级责任人对本人管理范围的行风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
    (一)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行风建设的工作要求,根据本单位、本科室的实际,研究制定行风建设工作的重点,与单位、本科室的的医疗卫生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,做到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检查、同考核。
    (二)加强对党员、干部党风廉政、党纪条规、法律法规的教育,增强党员、干部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。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、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使全体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行业纪律、单位规定,恪守职业道德,做到依法办事、廉洁行医。
    (三)结合本单位、本科室的工作,健全完善规章制度,加强基础管理,坚持标本兼治,综合治理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卫生系统的不正之风。
    (四)层层签订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”,强化监督检查,落实工作任务,严肃行业纪律,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,对典型的问题要进行通报、曝光。

第五条 医院党政一把手,要切实履行负总责的职责,把卫生行风建设作为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,定期检查和落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