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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洁行医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-11-07 点击量:1716

1.医疗卫生人员要廉洁公正,文明服务,不得以医谋私。

2.不准用离休干部、院士或别人的医疗证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。

3.不准利用介绍看病、安排住院、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,收取介绍费、好处费和其他物品。

4.不准弄虚作假、开人情方、人情假、人情诊断证明。

5.不准见利忘义或用暗示等手段,变相索要、吃请、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钱财。

6.不准违反因病施治原则,作不合理检查、治疗和用药。

7.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,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、见死不救。

8.不准向药品、器械和其他物资供应部门、单位索要、收受回扣或好处费。

9.不准利用履行公务之便,接受被检查、监督单位(人员)的宴请、礼品或其它馈赠。

10.不准在业余服务、兼职服务、有偿服务等活动中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11.按照医院的药品价格、检查、治疗、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,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收费。

12.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应认真查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。